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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立即采取管控措施!住建局发文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登录    发布时间:2023-12-19 12:36:01

原标题: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立即采取管控措施!住建局发文 近日

详细介绍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立即采取管控措施!住建局发文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登录    发布时间:2023-12-19 12:36:01

  原标题: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立即采取管控措施!住建局发文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明确:

  1、安全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2、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3、工程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直到事故隐患风险等级降低到一般等级或以下为止。

  监督部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极度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存在项目参建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自身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存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现场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引》列为重大风险情形的;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提高安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和《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应急〔2021〕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二)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加大风险管控力度,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三)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及工程项目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市、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参建单位应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等提供的方法与标准,开展风险辨识、分析与评价,形成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及其评级结果。

  (一)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安全风险。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1.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首要责任,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所需相关费用;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4.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项目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源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6.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建设全过程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定期对项目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存在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提出安全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等级、清单和管控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制定和专家论证会。

  3.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1.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监理责任,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监理工作制度,将风险管控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3.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组织针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检查记录。

  4.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职责。

  5.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企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 3 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9.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督促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10.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1.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管控措施。

  12.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督、指导施工,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3.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开展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重新调整制定管控措施的,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14.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制定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每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隐患消除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一般、低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

  (二)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直到事故隐患风险等级降低到一般等级或以下为止。

  2.监督部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且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3.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由相关监督部门现场核实存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4.存在项目参建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自身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6.存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现场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引》列为重大风险情形的;

  (三)重大风险项目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挂牌警示的,挂牌警示期间,园区(镇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每3个月至少一次对其实施抽查。挂牌警示期满后,项目风险等级降低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摘牌的,不再实施挂牌警示。

  (四)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园区(镇街)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化监管机制,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等文件,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检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提高安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重大风险,用红色表示,风险等级最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很大,风险后果很严重,极易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较大风险,用橙色表示,风险等级较高,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较大,风险后果严重,极易引发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

  3.一般风险,用黄色表示,风险等级一般,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一般,风险后果一般,可能引发数量较多人员重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较低风险,用蓝色表示,风险等级低,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较小,风险后果较轻,可能引发数量较少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较少。

  风险等级评价由风险源等级(质量、安全)和综合管理风险等级采用矩阵法确定,风险源等级(质量、安全)和综合管理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Ⅱ、Ⅲ、Ⅳ级;质量风险等级由质量风险源等级(详见附件 1)和综合管理风险等级(详见附件 3) 通过矩阵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由安全风险源等级(详见附件 2) 和综合管理风险等级(详见附件 3)通过矩阵法确定,并按下表进行判定。

  风险等级评价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并在开工后每月更新,质量风险等级和安全风险等级由监理单位分别通过监理质量月报和监理安全周报(每月第一周)的方式向主管部门报送。

  在质量安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风险等级进行提级管理:

  6.项目多次被建设行政主管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动态扣分,或记录不良及不规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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